全椒县交通运输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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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椒县交通运输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椒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对单位财务管理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单位两个文明和廉政建设,保障单位工作的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交通法规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守财政、税务、审计等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履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局机关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全局财务状况、对全局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负责对局二级机构的财务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是交通运输局机关一切财务活动的准则。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局属二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财政管理,按预算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财政安排后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条 不得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项建设资金等。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及时入账,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收入作相应账务处理,拨入经费应按照部门预算使用,专项建设资金应根据其性质和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其他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局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原则上应按年度预算安排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对因临时特殊或重大的事项需超预算安排的支出,应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各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经手人、有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名,单位负责人对本局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所有工程项目、机关行政开支、专项资金拨付的财务审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分管局长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凡参加市外培训、开会、联系工作等,事前必须征得分管局长同意,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各项招待费(含会议费),统一由办公室安排结算,严格履行“三单合一”程序,会议费用结算时须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等详实资料。经办人员、接待科室负责人签名,财务审批人审核其手续齐全后,局长审批列支。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个人借款,由局长审批,借款必须在办完业务后五天内报账,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允许长时间占用公款(公务车辆驾驶员2000元长期备用金除外)。

     第二十条 凡是报销的各项费用(如餐费、公务车辆费用、购买办公用品等)一律开具正式发票,并注明其用途,经办人及其科室负责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通过银行结算业务开出的支票,汇票要连同有效单据入账,不准两者分割或挪前推后办理账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部门需增添的固定资产,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增添后,按规定程序购置。

       第二十二条 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遵循以下流程执行:规划建设科按计划开具拨款单,经局长审批后,财务按拨款单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局财务科对本局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核算及清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同时固定资产的处置,也必须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固定资产的采购与处置报批手续由财务科负责审核监督并上报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应当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少,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登记卡片账。财务科定期或者不定期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专项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职责。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网上指标申请、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同时编制与货币资金有关的记账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做好未达账项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主办会计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会计财务处理,包括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出纳编制的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清晰、完整登记总账及所属明细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月末须核对各项收入发生额和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及库存现金,指导和督促出纳按会计程序处理日常核算业务,做好记账凭证审核,保证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主办会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当年决算和下年预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类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好年度结账,及时准确地编制和上报财政部门预决算。

       第三十条 主办会计要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定期收集,审查核对,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归档保存。

    第七章 财务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单位财务人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担任出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主管与出纳岗位必须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印章管理。单位预留银行的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单位法人代表印章由出纳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货币资金管理。单位现金实行库存限额管理,日库存现金超出2000元须及时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严禁白条抵库和坐支现金,货币资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五条 岗位职责分离。出纳不得根据未经审批的凭证办理付款业务,不得兼管现金、银行日记账以外的账簿登记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实行会计电算化后,财务主管严格按人员职责分工授权,操作员保护好各自密码,结束操作或离开时,必须关闭财务软件操作页面。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不得兼顾实物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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